消失的三轮车 第6章 排查基本上归零

作者:大渔翁 分类:悬疑 更新时间:2024-04-29 18:1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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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4日,上午,8:30

交警三中队会议室

9.1案件侦破组成员陆续赶到交警三中队。

杨可和几位年轻的侦查员勾肩搭背笑嘻嘻地走进会议室,大家在相互攀谈着,他们已经看见了破案的曙光,对即将到来的胜利充满了期待。

几名老侦查员则是一声不吭地坐在会议室的角落。他们没有年轻人那样充满激情,而是冷静地在思考下一步侦查工作。

曾毅、沈军、仲安华相继走进会议室,沈军用手在桌子上敲了几下,室内顿时安静了下来。沈军说:“大家都坐好了,现在开会,请局长讲话。”

曾毅接着说:“今天会议就是解决一个问题,这就是研究下一步侦查工作方案。王其湖被及时抓获归案,使9.1案件进入到一个新的转折点。对下一步的侦查工作大家出现了一些不同的看法,为了进一步统一思想,请大家一起来商讨对策,下面请大家发言。”

杨可首先站起来发言:“我参加了对王其湖的审查全过程,从全部审查的情况来看,王其湖交代的情况与犯罪现场基本吻合。王其湖盗窃三轮车这件事情基本上是可以定下来了。

目前王其湖直接参与杀人犯罪证据还不充分,王其湖有不在犯罪现场的证据。但是王其湖与他人结伙作案还不能排除。我认为只要进一步加大审查力度,迫使王其湖交代与他人共同策划9.1案件的全过程是不成问题的。

认定王其湖参与9.1案件团伙作案有以下几点理由:

1、如果不是王其湖团伙作案,王其湖没有必要在实施盗窃犯罪过程中将尸体搬到公路上,企图伪造交通肇事的现场。移动尸体对于盗窃三轮车来说,完全是一个多余的动作。如果王其湖仅仅是为了盗窃三轮车,他没有必要这样做,这样会留下新的犯罪证据,从而惹祸上身。

2、王其湖在整个作案过程中从容不迫非常老练,显然是事先有充分准备的。王其湖深夜外出盗车,他怎么就知道车子已经是无主之物?他所以敢这样大摇大摆地把三轮车直接推回住地拆解,就是知道不会有人再来找车子,所以他才敢这样肆意地作案。

3、王其湖在李民远家里打了一天的麻将,一直没有离开他究竟是怎么知道三轮车的具体情况的?在这一点上,我认为可能有人为他传递消息,这样才能确保他盗窃作案成功。

4、王其湖是一个有犯罪前科的犯罪嫌疑人,最近他频繁地参加赌博,他急需要一笔钱来填补空缺。王其湖犯罪动机非常明显,所以他策划了这起劫车杀人案件。拿下王其湖,9.1案件就可以解决了。”

有几名侦查员纷纷表示赞同杨可的意见,并且每个人都阐述了自己的观点。

陈凯说:“我不同意杨可的说法。我认为王其湖盗窃三轮车与9.1杀人案件并没有直接的联系。王其湖盗窃三轮车完全是一种巧合。他听说路上长时间有一辆三轮车停放在那里,就动了贪财的歹念。

如果王其湖是团伙作案,那他为什么非要在夜间去盗窃三轮车,其实白天推着一辆三轮车根本就不会引起别人的注意。

车子夜间突然不见了,让人很自然地就会想到车子可能被偷了。白天推着三轮车,人们只能以为车子是被推去修理了。

王其湖的交代有一定的可信程度。把尸体留在原地或者转移到其他地方藏匿,只要暴露了很快就会查到他的身上。如果伪装成交通肇事,在一般的情况下是很难把公路上的尸体与路边的三轮车联系到一起。王其湖正是出于这个想法才伪造现场,他的真正目的就是扰乱侦查视线逃避打击。”

邹玉虎说:“如果王其湖是团伙作案,王其湖在作案过程中将尸体转移到不容易被发现的地方,这样暴露的风险会更小。发现不了尸体就不会再有人注意到三轮车的去向。

从王其湖居住的条件以及现场周边的环境来看,他是具备藏匿尸体条件的。

他所以没有这样做,因为人并不是他杀的,如果他把尸体藏到非常隐秘的地方,一旦暴露了,他就没有任何办法去解释。

另外,从犯罪心理学上来看,犯罪嫌疑人在一般的情况下不敢在杀人以后十多小时再回去弄走三轮车,这样正好给了王其湖可乘之机。

因此我认为抓获王其湖,只是我们从证据上确定了三轮车与抛尸现场有直接联系。要侦破9.1案件一切还要从头开始,排查工作重新归零。

当前我们的工作重点是要迅速查找到尸源,发现受害人的踪迹,其他各项工作才能全面展开。王其湖盗窃三轮车是个体作案,与9.1案件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仲安华说:“我也认为王其湖盗窃三轮车与9.1案件没有什么联系,尽管盗车案件卷进了9.1案件,但是王其湖并不是杀人凶手。我的理由是:如果王其湖是团伙作案,他为什么要在家门口杀人,这是有悖常理的。

1、在一般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是不可能这样做的。犯罪嫌疑人会尽可能地将车主引得远一些,避开与其有联系的地方再作案。在家门口作案就是直接把犯罪嫌疑人暴露出来了,除非是情况迫不得已否则犯罪嫌疑人是不会这样做的。

2、从现场情况来看犯罪嫌疑人作案的主要目的是抢劫三轮车,杀人就是为了抢劫。但是由于受害人的拼死反抗,在争夺钥匙的时候钥匙被折断了,三轮车没有办法再开走,犯罪嫌疑人没有办法才弃车逃跑,这是意志以外的原因。这里还反映出一个情况就是犯罪嫌疑人可能会开车,但是对车子使用的情况并不是很熟悉。如果是驾驶员就是车的钥匙坏了,他也会用直接搭伙的方法把三轮车开走。

3、在一般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在逃离现场以后都不敢再重新返回现场,这样会增加暴露的风险,更何况是在光天化日之下。所以我认为盗窃三轮车与杀人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再从王其湖本身情况来分析:首先王其湖没有作案时间,整天都在牌桌上,他也没有机会离开赌场与同伙进行通风报信。其次是王其湖交代的情况与现场情况基本一致。如果是团伙犯罪王其湖完全可以把尸体埋到大田里或者扔到水沟里,那样会更加隐蔽不会过早地暴露犯罪的踪迹。因此我们的侦查工作要从头做起,要继续围绕查找尸源展开。”

沈军说:“总体上我同意仲指导员的说法,但是我认为对王其湖的审查还不能放松。王其湖是否具备团伙作案的条件,目前仅仅停留在分析推理上,要彻底否定王其湖团伙作案还要靠证据来说话。

为了慎重起见,我建议对王其湖最近接触的人员情况展开调查,这样才能够从根本上澄清是否是团伙作案的可能。另外面上的排查工作要进一步展开。

两名见证人提供的犯罪嫌疑人的特征应该是可信的,见证人是在没有任何压力的情况下说出来的。在排查的时候要把它作为一个重要的条件。

我刚刚才想到在围绕王其湖的调查过程中,要注意有没有符合类似特征的对象。下一步工作的重点还是要先查清尸源,不解决这个问题其他各方面的工作很难展开。”

曾毅说:“刚才大家谈了各自的看法,对下一步侦查工作也提出了很好的意见。下面我说一下我的看法。首先我们要解决认识问题,这个问题不解决,我们的侦查工作很难向前推进。”

曾毅在黑板上写下。一、对王其湖案件的认识。

曾毅接着说:“对王其湖案件的认识是一个很关键的问题。王其湖案件是团伙犯罪还是个体犯罪,这是大家意见分歧的焦点。

如果是团伙犯罪,那么这个案子就解决了,只要加大审查力度,迫使王其湖交代团伙犯罪嫌疑人就破案了。

如果是个体盗窃作案,就与杀人案件没有任何关联,那么一切都要从头再来,调查取证全部归零。

持团伙作案观点的同志态度非常乐观,认为案件基本上就要拿下了,最后宣布破案只是时间上的问题。

持个体作案观点的同志态度则比较消极。认为抓获王其湖仅仅是破掉了一起盗窃案件,对9.1杀人案件没有任何帮助。这几天的工作是白忙了,一切都要从头再来。

这两种情绪的出现对案件的侦破工作都是不利的,必须解决这个认识问题。我认为王其湖盗窃案件的及时侦破,使9.1案件侦破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侦破王其湖案件的作用。”

曾毅在黑板上写下:1、确定案件性质。

曾毅接着说:“侦破王其湖盗窃案件的意义就是:1、初步确定了9.1案件的性质。

王其湖盗窃案件的侦破,使我们能够直接把两个犯罪现场联系起来进行分析,前期主要是现场分析推理,现在有了人证物证,这样就让我们对案件的性质有了更加清晰地认识。

这是一起抢车杀人案件,犯罪嫌疑人的犯罪目的就是抢车,杀人只是犯罪嫌疑人排除障碍的手段。

抢劫杀人的犯罪动机是复杂的,既可能是为了报复而抢劫杀人:它包括奸情、仇恨、行业竞争等。这样的对象只要查明受害人的身份,围绕受害人接触人员的情况调查就可以了。

如果是单纯的图财害命情况就复杂了。犯罪嫌疑人可能是受害人的身边人,也可能是素不相识的人,这种情况查起来有相当大的难度。”

曾毅又在黑板上写下:2、侦查方向,侦查范围。

曾毅接着说:“2进一步明确了侦查方向和侦查范围。在侦破王其湖盗窃三轮车案件中我们发现三轮车的小篷子,上面明显地写着三轮车行走的路线,这又为我们确定侦查范围提供了物证。

不知道大家注意到没有,在三轮车行走路线上,出现了一个明显的问题。王营、王集、徐集是乡镇单位,而刘村是一个小村子,把这几个地址放在一起明显是犯了一个逻辑上的错误。正是这一点给我们提供了一个信息,受害人可能就在刘村附近。下一步查找尸源的重点就要放在刘村及周边地区。”

曾毅又在黑板上写下:3、犯罪嫌疑人的基本特征。

曾毅接着说:“初步掌握了犯罪嫌疑人的基本特征。在王其湖盗窃案件调查过程中我们找到了有关见证人,他们为我们提供了犯罪嫌疑人的年龄、身高、体态、衣着打扮等基本特征,这样为我们进一步查找犯罪嫌疑人提供了非常有价值的信息。根据这些信息分析,犯罪嫌疑人应该是经常活动在淮沭路沿线的人。”

曾毅又在黑板上写下了:4、受害人的踪迹。

曾毅接着说:“4、为查找受害人提供了新的条件。受害人是经常活动在淮沭路一带的三轮车驾驶员,很有可能就住在刘村周边地区。这样就进一步缩小了我们查找尸源的范围。前期的工作是有成效的,收获很大,大家不要因为暂时还没有找到尸源而怀疑我们的排查范围。”

曾毅在黑板上写下:二、侦查工作意见。

曾毅接着说:“下一步侦查工作意见:面上的排查工作还不能放松,查找尸源的工作要作为重中之重。几天来,大家都吃了不少苦,做了大量的工作。但是尸源还是没有查到,究竟是什么原因,排查主客观方面的因素,我认为还有以下几种原因:

1、受害人是单身汉,失踪以后自然就没有人查找。

2、受害人家里已经知道,由于种种原因而不想认领尸体。

3、受害人经常外出不归,家里人根本就没有当一回事情。

4、受害人家里的人突然外出,所以没有人去认领尸体。

5、我们的工作可能还存在死角,受害人家里就没有听到这方面的消息。因此我们的工作还要深入下去,争取尽快查到尸源。”

曾毅在黑板上写下:一是查找尸源。

曾毅说:“侦查工作要围绕两条线展开。一是继续深入查找尸源。针对上述的原因,在下一步工作中我们要采取有针对性的工作措施,围绕村民反映的情况进行查找。

对突然外出下落不明的人,要查清楚外出的原因。对时出时归的人员要有专人进行调查,尽可能地要见到人。暂时无法查到人员下落的都要报到指挥部来,由指挥部逐一落实。刘村周边地区要作为重点,刑警队要派人过去,协助派出所进行查找。”

曾毅在黑板上写下:二是查找车辆。

曾毅继续说:“二是查找车辆。以车找人。交警中队要把辖区内的三轮车全部登记上来,包括领牌的和没有领牌的都要搞清楚。

目前农村三轮车并不多,只要我们的工作沉下去,弄清楚这些情况应该是没有问题的。然后再把登记的名册发到各个派出所,由派出所核对落实。

另外交警中队还要回过头来,把今年以来对三轮车处罚决定翻出来查一查,从中发现我们工作中的漏洞。我相信这项工作做好了,对我们查找尸源一定会起到很大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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